218.◆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囑託登記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3項所謂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將土地或建物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係指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將該祭祀公業每一筆土地建物都依派下現員人數均分登記為派下現員相同持分比例之分別共有,並非將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分割為派下員個別所有(即一人擁有一物全部之所有權)。
(內政部99年11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6799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