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祭祀公業未囑託登記前,公所仍應受理祭祀公業處理其土地及建物
對於已清理(取得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在其全部不動產均完成所有權移轉前或依同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3項囑託登記前,仍得依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選擇一種方式處理,公所仍應受理不得拒絕。
為維護已清理之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權益,請各公所函知轄管各已清理之祭祀公業應儘速依上開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辦理,如有派下員變動者,並請依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變動,避免因囑託登記而影響權益受損。
(內政部100年6月17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141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