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財團法人
按財團法人係以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為基礎而設立之他律法人,其與社團法人係以社員為基礎之自律法人不同,財團法人除設董事為其執行機關外另無最高權力意思機關,是以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不得於其捐助章程訂明「派下員大會」為意思機關或最高權利機構,僅得為法人內部組織。又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之組成要素及基礎應基於祭祀公業之財產,而非其派下員,有關派下員資格之認定及繼承規定是否需訂於捐助章程,宜由法人內部自行認定。
(內政部101年1月11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005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