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祭祀公業申報或申辦相關變動事項時,民政機關倘發現經登記機關清查造冊之祭祀公業土地清冊中尚有與該祭祀公業名稱一致疑似該公業土地,而尚未列入該公業不動產清冊者,為落實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請配合通知該公業查明,如確屬該公業土地,應列入該公業不動產清冊中一併申報或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前經本部99年4月26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095號函釋在案。
關於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業務時,如發現土地經註記屬未申報卻與既有備查之祭祀公業名稱相同者,為求審慎計,自得參照上開本部函釋規定個別通知土地權利人或祭祀公業配合查明辦理,以達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目的。
(內政部102年6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6137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