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祭祀公業訂定規約內容同意將土地分配與非派下現員,是否符合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規定祭祀公業可依規約規定,將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以達土地利用及管理之目的,惟本案祭祀公業依規約規定處分財產後,祭祀公業仍保有部分土地所有權,與該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旨不同。本案應屬單純財產處分,得依其規約規定辦理,自非該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
(內政部104年5月1台內民字第1040031823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