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相關問題
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本部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全面清理目前土地登記簿記載所發生之地籍問題。然祭祀公業土地亦屬地籍清理之範疇,本部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另制定「祭祀公業條例」除賦予祭祀公業法人地位外,並規範祭祀公業土地於一定期間內予以清理,與「地籍清理條例」有異曲同工之效果,兩條例所規定之土地代為標售機制相似。
為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執行事宜,依據本部100年10月7日台內地字第1000197146號函送前開第3次會議紀錄結論二:「若因交通條件、土地位置及其面積大小等因素,而無法於標售土地上豎立標示牌時,得依個案狀況選擇適當地點為之,並附上位置略圖以標示現場位置。倘因標售土地上全為建築物,已無可供豎牌之處,為達『豎立現場標示牌』係為揭示標售土地資訊目的,得於現場以張貼標示等其他方式替代。」同結論五:「研訂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各款規定之優先購買人,其申請優先購買應附文件如附表…」本部已就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執行事項明確規範有案,自得參照相關規定辦理。爰請查明個案事實狀況,依法本權責核處。
(內政部103年5月2日台內民字第1030152729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