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年度概算之編列
按本部101年6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931號函說明四略以:「有關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所需經費,因限於法令規定,本部無編列是項預算經費,仍請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依代為標售相關作業,主要需編列代為標售公告時通知之郵資(以雙掛號寄列)、委外辦理土地及地上物勘查及價格查估等費用,另人事費(超時加班費)、業務費(國內旅費、物品、一般事務費)部分,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財政狀況及實際需要自行編列預算支應。」關於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所需經費之編列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內政部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5877號函) (祭祀公業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