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作業應確保保管款專戶足以支應
按祭祀公業條例立法精神旨在健全祭祀公業之運作,經由全面清查及申報程序確定其組織成員後再輔導其自行選擇存續或處理土地及建物,並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登記主體不明,產權認定不易等問題,針對無人申報未能釐清權屬之祭祀公業土地依法代為標售,代為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存入專戶保管,權利人10年內仍可檢附證明後領回土地價金及利息,如經二次未完成標售者,則囑託登記為國有。爰代為標售後如權利人申請領回土地價金係以保管款專戶支應,故應確保保管款專戶足以支應。
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登記問題及避免代為標售保管款專戶不足,各主管機關於辦理代為標售作業時,應審慎篩選標售標的,並以無人申報、無爭議或單純之土地優先辦理,且確實參考本部提供之代為標售作業程序,秉持公開作業、完備程序原則辦理。
(內政部104年12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41105756號函) (祭祀公業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