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37.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囑託註記作業應注意配合辦理事項

237.◆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囑託註記作業應注意配合辦理事項

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前之囑託註記事項如下:

一、標售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標售不動產前,應依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標售辦法)第4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日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標售註記。

二、移轉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標售辦法第15條規定發給產權移轉證書後,應囑託登記機關塗銷標售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移轉註記。

三、停止標售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標售辦法第18條規定停止標售時,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停止標售註記。另為利登記機關辦理停止標售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囑託函中應載明辦理停止標售之依據(如第18條第1項第○款規定)。

四、暫緩標售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標售辦法第19條規定暫緩標售時,應囑託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暫緩標售註記。

 有關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相關註記事項及內容一覽表如下:

註記事項

註記內容

備註

代為標售註記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代為標售

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標售移轉註記

祭祀公業代為標售土地(建物)承買人:○○ ○,權利範圍:○○

1.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2.承買人有2人(含)以上者,應分別註明全部承買人之姓名及其權利範圍。

停止標售註記

依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8條第1項第○款規定停止標售;如停止標售原因消滅後,應通知○○○政府

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暫緩標售註記

依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暫緩標售;如暫緩標售原因消滅後,應通知○○○政府

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註:登記機關於辦理上開註記時,原清查公告註記仍維持不予塗銷,俟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塗銷。

(內政部103年11月20日台內民字第1031150870號函) (祭祀公業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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