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規定申報,當事人舉證之相關書面資料,得一併列入公告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有關祭祀公業之申報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該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規定申報,當事人舉證之理由書、照片等相關書面資料,倘無涉及個人隱私,得一併列入公告徵求異議。
(內政部98年1月14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0089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