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享祀人名稱與申報人所附祖先牌位照片名稱不一致,尚不得逕由申報人檢附切結書取代
土地申報案既經公所發現享祀人名稱「張○○」與申報人所附祖先牌位照片「張◎◎」名稱不一致,為釐清個案具體事實,公所得要求申報人出具祭祀祖先活動、土地使用情況…等照片或其他足資佐證之資料,並查閱日據時期土地登記資料、土地台帳、光復後土地總登記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及其他文獻資料據以書面審查,必要時亦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規定辦理,尚不得逕由申報人檢附切結書取代。又案附資料另有「祭祀公業張○○」為主體土地,該公業如屬已清理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相關案件資料亦得作為審核參考資料。
(內政部100年5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01000032555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