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日據時期會社已經國有財產局審定,有祭祀公業之實質者,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
有關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登記株式會社,倘查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曾登記祭祀公業或登記自然人、商號或堂號,並有管理人之記載,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規定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公所受理土地登記所有權為株式會社時,應先函請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確認是否未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第18條規定申辦更正登記。
(內政部101年1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246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