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祭祀公業申報名稱不一致,派下員均相同,應依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名稱分別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首次申報不同名稱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均相同者,如合併申報,並經受理機關審核無誤後公告徵求異議,期滿無人異議,應依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名稱分別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復查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登記自然人、商號或堂號,並有管理人之記載者,如申報人願意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規定提出申請,且經受理機關查明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受理機關自可依照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公告徵求異議,前經本部97年6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107號函釋有案。又祭祀公業公告及派下全員證明書所載標的名稱,應與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名稱一致,故祭祀公業申報案件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名稱為準,無需加冠任何名稱字樣。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165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