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6.◆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準用申報及登記規定
前揭準用申報及登記規定,係指本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經申請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得依本條例第2章規定辦理申報程序,俟申報程序踐行完備後得續依本條例第3章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程序。
(內政部103年10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1030608130號函)(祭祀公業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