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立法意旨
按祭祀公業名下財產為其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祭祀公業法人名下財產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均屬人民私權,如有爭執,應由當事人循民事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後,主管機關再據以辦理。有關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上述訴訟為向普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之民事訴訟。又該條文立法意旨係指祭祀公業向主管機關申報登記或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已經公告周知,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規定就該事項有異議者,得採取之補救程序。
(內政部102年3月15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5386號書函)(祭祀公業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