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都市更新案件關於祭祀公業同意比例之計算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一定比例之同意。復按同條例第12條第5款規定,祭祀公業土地不納入同意比例計算。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與計算。又都市更新之實施涉關權利價值分配、現金找補、現金補償及更新後部分房地折價抵付予實施者以支付共同負擔等情事,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31條定有明文。爰祭祀公業如依規定同意參與都市更新,其後續都市更新之實施,自應依上開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至管理人得否全權代表祭祀公業同意參與都市更新疑義,應視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就管理人之權限是否有特別規定,或管理人是否經派下員大會之授權而定。另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擬參與都市更新,其派下員如何行使同意權部分,應依祭祀公業規約及祭祀公業法人章程規定辦理,由主管機關依其檢附之會議紀錄或其他書面文件就個案事實據以審認。
(內政部民政司105年6月1日內民司字第1051151632號書函) (祭祀公業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