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62.神明會處分財產毋須事先報經民政機關備查

262.◆神明會處分財產毋須事先報經民政機關備查

按非法人團體之神明會,其辦理土地管理人變更登記,應依照本部72年11月25日台內民字第196895號函規定,先檢具有關文件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後,再憑向地政機關辦理;至處分財產事宜,得逕依本部70年4月20日台內民字第9638號函規定辦理,即由管理人檢具會員名冊(須經民政單位證明)及管理人推選書向該神明會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辦,毋須事先報經民政機關備查。

(內政部73年5月26日台內民字第231594號函)

2018/6/5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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