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神明會處分財產毋須事先報經民政機關備查
按非法人團體之神明會,其辦理土地管理人變更登記,應依照本部72年11月25日台內民字第196895號函規定,先檢具有關文件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後,再憑向地政機關辦理;至處分財產事宜,得逕依本部70年4月20日台內民字第9638號函規定辦理,即由管理人檢具會員名冊(須經民政單位證明)及管理人推選書向該神明會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辦,毋須事先報經民政機關備查。
(內政部73年5月26日台內民字第23159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