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66.神明會異議之處理期限

266.◆神明會異議之處理期限

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對神明會土地清理、會員或信徒名冊、土地清冊變動等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請)人自收受之日起30日內申復;申報(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請)。申報(請)人之申復書繕本,主管機關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主管機關備查。申報(請)人接受異議者,應於30日內更正申報(請)事項,再報請主管機關公告30日徵求異議。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主管機關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主管機關應驗印或更正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地籍清理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101年1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010007202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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