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由地方自治團體代管性質之神明會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辦理
神明會管理人係召開地方公正士紳會議推選由歷屆市長擔任,類似該縣荒廢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代管性質之神明會會員並非權利人,故不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或第2項辦理,僅宜依同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則屆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內政部97年12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