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71.神明會會員或信徒繼承

271.◆神明會會員或信徒繼承

查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神明會會員或信徒有變動者,應檢附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書,如召開會員或信徒大會,經該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及同意者,得認定符合上開規定。神明會會份權之繼承,長子死亡,如同一輩份中尚有繼承人者,自應由其中相互推定1人代表繼承。神明會會員或信徒無男嗣,僅有養女2人,其會份權之繼承如經該會過半數會員出席之會議決議同意,且同意人數達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者,經審查無誤後得依規定公告徵求異議。神明會會份權之繼承,其繼承人尚非僅限於男嗣子孫。

(內政部98年2月20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07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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