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神明會會員權之拋棄
神明會規約及繼承慣例如未經民政機關備查有案,會員變動自應依一般神明會繼承慣例辦理;如會員繼承事實發生前長子已歿,應由會員其他繼承人推選之代表1人行使會份權;至於會員權之拋棄,臺灣民事習慣及法令均無限制之規定,如為推選代表繼承之人,仍應列入會員信徒名冊內,並加註拋棄財產權之日期。
(內政部97年12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65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