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74.神明會原始規約憑證受理機關形式審查及申報人切結後,可予公告徵求異議

274.◆神明會原始規約憑證受理機關形式審查及申報人切結後,可予公告徵求異議

神明會申報人檢附之原始規約憑證之認定疑義,經查目前尚無專業機構得以鑑定文書證件之精確製作年代,於本部召開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檢討會議提案,並經本部「召開祭祀公業土地申報及清理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研商討論後決議,受理機關審查時至少於書面形式上可依一般常識認定該文件並非近期所製作者(如紙張、書寫工具、印章形式等均非現代近期之製品)即可請申報人切結其檢附之文件確為該神明會設立當時所製作,如有偽造變造應由申報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經受理機關形式審查及申報人切結後,可予公告徵求異議。

(內政部98年8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48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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