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神明會土地申報,審查會員戶籍資料時,對日據時期人民身分證明文件及戶口調查簿性質疑義
按日據時期臺灣地區有關戶政管理及相關規定,非屬依我國戶籍法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查本部60年4月8日臺內戶字第412863號函:「查臺灣省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已非法定戶籍簿冊,縱有錯誤,亦不予更正。惟其所載錯誤事項,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時,得應所請經該管戶政機關查實後,在該項調查簿事由欄,黏貼浮籤,註明事實,藉備查考。」;次查臺灣省警務處64年4月14日(64)警戶字第32895號函:「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雖非法定戶籍登記簿但人民有參證使用之必要申請抄付謄本時仍應依戶籍謄本之例照原有之記載抄錄。」;另查臺灣省警務處65年9月10日(65)警戶字第113544號函:「人民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如因該項調查簿保管不良或光復後移交時即屬不全,致不能發給謄本者,戶政事務所應敘明事實,以書面復知申請人,俾其持為證明文件。」民眾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係依上開規定辦理。
至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是否可作為審查會員死亡日期之重要佐證資料乙節,請參照前項意旨本權責核處。
(內政部99年10月28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2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