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並有管理人之記載之清查及申報
查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並有管理人之記載,如利害關係人主張為神明會土地願意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提出申請,且經主管機關查明具有神明會性質及事實者,主管機關可依其檢附證明文件據以審查及該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按「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第4條之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條例第3條第2項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更名、塗銷、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屬實後,依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為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所明定,土地原非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清查公告,是倘經主管機關查明屬神明會土地,應依前揭有關清查遺漏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99年9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21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