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神明會為處分名下不動產,主管機關無出具神明會印鑑證明之法源依據
按非法人團體之神明會,其不動產除規約另有規定外,為全體會員(信徒)公同共有,有關其處分事宜,有規約者,依其規約之約定,無規約者,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並由管理人檢具會員名冊(須經民政單位證明)及管理人推選書向該神明會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辦。另查地籍清理條例無神明會印鑑登記之規定,主管機關自無出具上開印鑑證明之法源依據。
(內政部99年12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2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