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神明會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後,神明會應依該條例第24條第1項或第25條前段規定之期限及方式處理其土地,其中依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辦所有權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不須經解散程序報民政機關備查。至於神明會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之規定辦理,至其動產則依民法第828條之規定辦理,亦不須報民政機關備查。
(內政部101年3月5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37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