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福德爺」得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申報疑義
按本部99年9月30日內授中民字0990036132號函釋略以:「…二、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故其設立,自須有享祀人,設立人(或派下)及獨立財產之存在。神明會是以崇拜特定神明為目的,由特定多數人所組織之團體。祭祀公業之繼承除規約另有訂定,通常男系子孫均得為派下員,但神明會之繼承除規約另有規定,則通常為長子或推選一子繼承為會員(信徒),先予敘明。三、按對權利主體認定不易之土地,土地所有權狀冠有祭祀公業名稱,應瞭解其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後,再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以祭祀公業案件審查,至於究應屬於祭祀公業或神明會,受理機關應就申報人所檢附文件,依個案具體事實,如享祀人、系統表及繼承慣例等相關文件判定,如雖冠有祭祀公業名稱,但其享祀人或繼承慣例係神明會組織者,則應請申報人補正資料或改依照地籍清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是「福德爺」究應以「祭祀公業」或以「神明會」方式申報,請參考前揭函釋,就個案事實予以審查。另查本部並無核發日據時期神明會登記台帳1事,至相關文獻資料,係提供受理機關審查之佐證參考。
(內政部103年4月7日台內民字第103013220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