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85.神明會成立社團法人相關規定

285.◆神明會成立社團法人相關規定

按神明會依本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社團法人,該法人於申請成立時,受理法人許可立案之社政機關(單位)應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11點規定會商民政機關(單位)協助審查該法人之成立是否符合本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神明會清理等相關規定,以避免該法人於申請原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時,始發現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滋生案件補正及民怨。

次按神明會依本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成立社團法人,該成立之法人成員應與神明會之會員或信徒一致,神明會土地始得申請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二者成員如不一致,神明會土地移轉登記予法人所有,應課登記規費及土地增值稅,爰請於受理此類法人立案許可時併予告知申請人。又按神明會依本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成立社團法人,其法人名稱應依民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由神明會內部決定命名之,並於該法人章程中宜載明其更名之情形,俾利分明法人脈絡。準此,該法人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42條規定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以及法人章程等文件申辦,俾利土地登記機關審查二者是否同一權利主體。

(內政部101年11月5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848號函)

2018/6/5 上午 11: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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