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按祭祀公業之設立,依其為鬮分字的公業與合約字的公業而不同。鬮分字的公業係以分割家產(包括遺產)之際,抽出其一部分而設立,以祭祀其最近共同始祖所設立之團體,各房對家產及公業之財產有均分權利。依台灣私法之記載,台灣之祭祀公業十之八九屬於此類﹔合約字的祭祀公業係由早已 分財產異居之子孫,為其祭祀其共有始祖,津斂(醵資)金錢或提出共有之財產為基礎而組成之公業,依此方法設立時須作成合約字,並由捐資人連署,其公業之財產係就合約字所列出資設立人按出資比例由子孫、均分(請參閱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 715 及 7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