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5.未能取得連絡之派下員,仍應列入派下現員名冊

5.◆未能取得連絡之派下員,仍應列入派下現員名冊
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其中派下現員係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故本條例第33條所規定之同意人數,除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另有高於規定之決數者外,應以派下現員名冊(如有派下現員死亡者,應辦理派下員變動備查)計算之。至於祭祀公業申報時未能取得連絡之派下員,仍應列入派下現員名冊,以免損及派下員之權益。
(內政部97年6月4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274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

2017/11/1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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