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7.拋棄財產權仍得行使派下之表決權

7.◆拋棄財產權仍得行使派下之表決權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包括身分權及財產權,拋棄派下權之效力應依規約規定,無規約者拋棄財產權之派下員,僅對祭祀公業喪失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影響其為公業成員之法律上地位,自仍得行使派下之表決權,得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利,參與處分公業財產之權利等(詳司法院76.1.24秘台廳(一)字第01061號函)。
(內政部98年1月8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208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

2017/11/1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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