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7.父在不列其子之原則

17.◆父在不列其子之原則
查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父在不列其子,應視為該公業內部習慣,前經本部67年12月11日台內民字第822970號函釋有案。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意旨係依同條前段得為派下員之女子,其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得繼承其母之派下權之謂。準此,上開女子如健在,應列為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該女子往生後其招贅或未招贅所生或收養並冠母姓之男子始得列為派下員。
(內政部99年2月4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549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2017/11/6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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