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8.拋棄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之相關疑義

18.◆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之相關疑義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係指派下員繼承事實發生時無男系子孫繼承者,其未出嫁之女,得繼承列為派下員。女子嗣後出嫁者,該出嫁事實發生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原有派下權不因出嫁而喪失;如該出嫁事實發生於條例施行後,除該女子不具條例第5條所定共同承擔祭祀事實或符合該公業規約除名規定者外(上開除名規定不得與條例第5條牴觸),應繼續列為派下員。
(內政部99年9月7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283號函)(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2017/11/6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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