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1.設立人僅育有女子及養子各1名...

21.◆祭祀公業設立人僅育有女子及養子各1名,養子繼承派下權後始離緣復戶,該女子招贅所生冠母姓之男子得否繼承派下資格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業明定本條例施行前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之繼承方式,其中第2項之立法意旨係指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派下員無男系子孫繼承派下權時,為使祭祀公業得以傳承,其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案內祭祀公業設立人僅育有女子及養子各1名,該祭祀公業未定有規約,因養子繼承派下權後始離緣復戶,致無繼承人得依本條例第4條規定繼承該祭祀公業之派下資格,依上開立法意旨,因該設立人尚有1女並招贅生有男子,倘經主管機關查明無誤,得由其女子招贅所生冠母姓之男子繼承派下資格,以維祭祀公業權益。
(內政部104年12月29日台內民字第1040447329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2017/11/6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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