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0.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配偶單獨收養並冠該派下員之姓之養子有無派下權

20.◆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配偶單獨收養並冠該派下員之姓之養子有無派下權
查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其意旨係指除臺灣傳統習慣當然取得派下員資格外,其餘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例外情形取得派下員資格,應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配偶單獨收養並冠派下員姓氏之養子與該派下員無親屬關係,屬臺灣傳統習慣例外情形,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得依上揭規定取得派下權。
(內政部民政司100年1月20日台內中民字第0100000003號書函)(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2017/11/6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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