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24.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規定

24.◆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規定

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規定係基於民法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本條例施行後之祭祀公業即不宜再依宗祧繼承之習俗排除女性繼承派下之權利,爰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另本部98年4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164號函釋略以,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者可由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切結,於系統表加以註記,不列入派下現員名冊,向行政機關申請公告徵求異議。

關於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不分男女原則均推定為派下員,除非當事人表示不願意共同承擔祭祀,提出相關書面文件,得由管理人、派下員、利害關係人於系統表切結註記,不列入派下現員名冊外,否則符合派下員資格之繼承人,均應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內,並向行政機關申請公告徵求異議,以維護派下員權益。至於經核備有案之派下員,嗣後如有不具共同承擔祭祀之事實者,違反該條例第5條規定不列為派下員,除依規約或法人章程規定辦理外,得由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依該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變動登記;倘涉私權爭議,應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訴訟,以澈底解決紛爭。

(內政部103年9月25日台內民字第10303066541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

2017/11/7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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