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行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提供祭祀公業土地清查相關資料如何處理
政府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清查公告之資訊,係屬法律明定應公開之事項,且該項資料未能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別現生存自然人,主管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提供上開公告資料,尚無損及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之隱私或資訊秘密等權益,自無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民眾申請提供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公開資料,倘包含前揭祭祀公業土地之地段、地號、建號、面積、登記名義人及其權利範圍等以外之資訊,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及同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侵害個人隱私」之事實認定疑義,需由受理機關就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
為利民眾申報相關祭祀公業,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提供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公開資料,惟為免造成祭祀公業困擾,得先篩選後再予提供。
(內政部104年4月7日內授中民字第1040410721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