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祭祀公業土地已依有關法令清理,毋庸辦理補行清查公告,但應通知依條例第5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意旨在公告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辦理申報或已清理之祭祀公業應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辦理。土地既已依有關法令清理,自應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辦理,雖毋庸辦理補行公告,但應通知該祭祀公業依上開條例第5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內政部100年10月1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4081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