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請領戶籍謄本申報祭祀公業及神明會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第1項第5款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派下員或會員(信徒)申報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案件時,均需檢附全部戶籍謄本,惟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其成立年代久遠,系統繁衍,資料搜集困難。
另本部戶政司100年1月26日內戶司字第1000018194號書函示:「按戶籍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及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考量戶籍謄本涉及相對人(派下員、會員或信徒)隱私,為確認其與申請人間之利害關係,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規定審查申請人所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準此,有關民眾請領戶籍謄本申報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內政部100年3月1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064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