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47.派下員之戶籍資料,其出生年月日不同應如何認定

47.◆派下員之戶籍資料,其出生年月日不同應如何認定

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另依法務部(85)法律決字第01624號函略以:「日據時期戶籍資料記載之事實,在無反證前似不宜任意推翻之。」有關現戶與光復後戶籍資料之出生年月日相同,但與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不同;現戶與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相同但與光復後戶籍資料不同及父母資料相同僅出生年月日不同,可否認定為同屬一人乙節,按戶籍登記事項錯誤,宜由當事人提出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等證明文件,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內政部99年9月8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210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2017/11/7 上午 1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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