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派下員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疑義
按本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略以:「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戶政事務所應逐案妥為說明保護個人隱私之作法及目的,避免爭議…。」復按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略以:「為兼顧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
(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
(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僅申請人一人具結即可,免除現行戶政實務要求攜帶全戶印章之不便。在戶籍謄本申請書版本未更新前,請以人工加註方式為之。
(三)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為確認該被申請者個人身分是否具同一性之必要時,得列印記事。
(四)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另為利民眾申報祭祀公業或神明會、申請派下員或會員死亡繼承變動、補列(誤列)派下員等案件,依法檢附之戶籍謄本如記事勿省略,得依前開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規定辦理。
(內政部100年12月5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236號書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