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協調不成,有他人就同一祭祀公業另行提出申報之疑義
查關於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協調以一人申報,經協調不成已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訴訟期間如有他人就同一祭祀公業另行提出申報者,公所應駁回該申報案並通知其本案訴訟之進行,請其參加訴訟或另行起訴,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辦理。至於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公所依照判決確定辦理之同時,又有其他申報人申請,公所是否可再行受理乙節,如另行申報案件與法院確定判決並無牴觸,公所應先依法院確定判決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後,再請申報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100年1月4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727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