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時,其「三個月內協調」期間之起迄日期,應以公所發文通知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故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時,其「三個月內協調」期間之起迄日期,應以公所發文通知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
(內政部100年1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0404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