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異議人提出註記未繳納裁判費之民事起訴狀,如經查明因未繳納裁判費致被法院駁回其訴者,與本條例第12條規定之意旨不合
如個案事實係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者或未繳足裁判費,基於權力分立,該案既已提起訴訟,須該訴訟被法院駁回,始得溯及發生該訴自始未繫屬於法院之效果。
(內政部103年8月29日台內民字第1030302370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