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祭祀公業已無不動產,如何辦理解散及其價款分配
祭祀公業之財產處分,有規約者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至其動產則依民法第828條規定辦理。倘祭祀公業處分其所有不動產而僅存動產現金者,既已無其他不動產,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衍生之土地登記問題顯已不存在,則非為祭祀公業清理範圍;至於是否解散,得就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祭祀公業於解散前,如有繼承事實發生,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變動。另祭祀公業解散依法定有規約者,其解散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解散依民法第828條規定經全體派下員之同意後辦理。至派下現員名冊中如有派下現員列為行方不明且於備註欄註明住址不詳者(持有向警政機關申報文件或檢附戶政機關未能提供戶籍資料之證明文件),得將行方不明之人數扣除後,再予計算同意推舉之決數,本部103年2月6內授中民字第1035033692號函釋有案。
查祭祀公業之財產為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惟解散後財產分配方式為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事項,依應規約辦理,如未定有規約則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103年10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30312021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