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依法院判決取得派下權,管理人拒不申請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辦
按「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既經法院判決確認取得派下權,爰公所自應依確定判決辦理,如管理人拒不辦理補列派下員,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後,民政機關再依法院判決書增列派下員。由利害關係人或派下員提出申請者,受理機關自應依規定審核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內政部101年12月17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7512號函)(祭祀公業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