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有關採「指定代表制」之祭祀公業,辦理重新補登列全體派下員疑義
查依本部99年1月11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7261號函意旨,所謂「補登列」全體派下員係指如「指定代表繼承制」已明訂於規約,且規約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係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應請該公業對於原核發證明書之派下代表死亡者,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繼承變動。至於如有漏列者,應俟該公業死亡繼承變動辦理後,再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派下員補列事實。
(內政部99年11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6729號函)(祭祀公業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