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27.有關派下員變動異議疑義

127.◆有關派下員變動異議疑義

按已取得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變動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或第37條規定辦理,有異議者,應依同條例第12條、第13條規定之程序辦理。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變動案之異議人在法定期間內所提確認之訴因程序不合法,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在案,異議人固於法定期間屆滿後復提起同一訴訟,仍應視同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受理機關應准序備查或變更登記,若與將來法院確定判決有出入部分,再行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內政部101年01月20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082號函)(祭祀公業第十八條)

2017/12/29 下午 03: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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