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祭祀公業法人名稱應如何命名以資區別
查有關已申報祭祀公業欲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除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於祭祀公業名稱上冠以法人名義外,並應冠以「○○縣」,以利區別,前經本部98年5月5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567號函釋在案。
復查祭祀公業法人名稱之命名,應由祭祀公業內部自行決定之,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時,如其申請之名稱與已完成登記之祭祀公業法人名稱相同者,為利區別,應請後申請者變更其名稱。
(內政部99年12月17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253號函)(祭祀公業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