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祭祀公業派下現員簽署之同意書效力
關於本案原祭祀公業派下現員簽署之同意書效力,是否及於完成登記之祭祀公業法人疑義部分,經轉准法務部101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10100641110號函略以,「…本件祭祀公業依本條例第21條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如其成立法人前後之成員(派下員)均相同,且所取得之同意書內容均係就相同之處分財產事項所為之同意;縱係於開會前所為同意,如其同意事項亦為派下員大會之議決事項,則與開會後依議決事項所取得之同意,似無不同。…」至主管機關可否要求祭祀公業法人,檢附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證明文件(如會議簽到簿、開會通知回郵明細或回條等),作為審查依據乙節,得由主管機關就個案事實,視實際需要本權責核處。
(內政部101年12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7404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